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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盛体育(002858):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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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盛体育(002858):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图1)

  2023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023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决议有效期自动延期条款,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4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延长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相关议案。

  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延长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相关议案。

  2025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延长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相关议案。

  2025年3月3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延长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相关议案。

  2025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相关议案。

  2025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年1月1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2月3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3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026年4月17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13名获配对象发出了《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6年4月24日出具的《验证报告》(天健验〔2026〕120号),截至2026年4月21日止,国盛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13家认购对象缴纳的认购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的资金人民币叁亿贰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元(¥329,999,990.00)。

  2026年4月22日,国盛证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本次应支付的保荐承销费(不含增值税)后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24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122号),截至2026年4月22日,力盛体育已向13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758,620股,发行价格14.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9,999,99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为人民币贰仟贰佰柒拾伍万捌仟陆佰贰拾元(¥22,758,620.00),资本公积为人民币297,034,766.28元。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不低于人民币12.10元/股,本次发行底价为12.10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认购邀请及投资者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程序与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4.50元/股,与发行底价12.10元/开云体育官网股的比率为119.83%,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根据报送深交所的《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3,000.00万元,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27,272,727股(不超过 4,801.42万股、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 33,000.00万元除以发行底价12.10元/股得到的股票数量(向下取整精确至1股,即27,272,727股)和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49,175,951股)的孰低值)。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为22,758,620 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即27,272,727股),未超过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30%(即 49,175,951 股),且发行股数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29,999,99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0,206,603.7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9,793,386.2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发行方案》中的拟募集资金总额33,000.00万元(含本数)。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程序与规则,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3名,不超过35名,符合股东大会决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认购协议。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2026年2月2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时确定的《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符合发送认购邀请文件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68名(未剔除重复对象)。前述68名投资者包括截至2026年1月20日公司前20名股东中的14 名股东(剔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共剔除6名股东)、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0家、证券公司10家、保险机构投资者5家、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至2026年2月2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日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其他投资者19名。

  2026年2月2日(含)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后至本次发行申购报价前(2026年4月16日上午9:00前),有30名新增意向认购投资者。新增意向认购投资者名单如下:

  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2026年4月13日(T-3日)至本次申购报价前(2026年4月16日上午9:00前)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前述投资者发送了《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等文件。

  经主承销商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发行价格确定、获配股数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信息。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时间内,即 2026 年 4 月 16 日(T 日)上午9:00-12:00,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见证下,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22 名投资者提交的《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及相关申购材料。经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22 名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相关申购材料,且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在中国证监会报备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均为有效报价。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获配对象共13家,发行价格为14.50元/股,获配股份数量为22,758,620股。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睿 亿投资定增精选十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经核查,本次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方案》的规定,亦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程序和规则。

  1、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睿亿投资定增精选十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6号楼315-3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主要办公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 1101 号 8F 和7F701 单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60万元整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 1101 号华泰金融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赵明浩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资金来源、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做出承诺:发行对象不属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科学的定义和内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我方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不存在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发行对象承诺本次申购金额未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认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违反国家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做出的承诺等文件,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对拟配售的发行对象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之日,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情况。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蔡盈盈、潘张征、方燕、官旺会、徐津、吕红英、傅巧群、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养老金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睿亿投资定增精选十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湘禾投资有限公司-湘禾7号新兴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处厚远航专项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基金浦江121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50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玉泉98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10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及《发行方案》的规定,私募基金作为认购对象的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C类,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本次力盛体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

  本次发行参与申购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假设以上述持股情况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测算如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增加 22,758,62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仍为夏青,实际控制人仍为夏青、余朝旭夫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均将相应增加,同时公司资产负债率将相应下降,公司财务结构更为合理,有利于增强公司资产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系公司现有业务布局的完善和扩展,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行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科研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若公司拟调整上述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国盛证券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为:

  力盛体育本次发行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要求。

  力盛体育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34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不存在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1、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公司内部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并已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发行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及发行方案的规定;

  3、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4、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及发行方案的规定,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电话:

0557-8103355

邮箱:

56987742032@qq.com

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周寨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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