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网4月30日晚间消息,国务院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我们暂且将其他争议搁置一边,来算一笔账,看看五五分账后中央到底是多拿了还是少拿了。

第一个问题,该方案主要内容的第二款“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这段文字表述比较模糊。我国的增值税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国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于共享税;二是进口货物征收的增值税,属于中央级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就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按照方案的表述,是否可以理解为进口环节个人缴纳的增值税不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当然笔者个人理解应当是进口环节增值税也全部纳入共享税范围。
第二个问题,中央地方分成比例。以方案确定的2014年数据为例简单换算,原口径中央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收入为:
21103.03亿(国内增值税)+69.84亿(中央级营业税)+10000亿(进口增值税估计数,因财政部公开数据未单列,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共计14424亿)=31172.87亿
中央级收入减少将近2000亿。但是,如果笔者理解错误,进口增值税不纳入共享范围,那么中央收入会增加3000亿左右。如果进口增值税实际收入在6000亿左右,那么中央收入将会持平。不过从近几年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逐年下降的趋势来看,至少过渡期内中央不会吃亏。
第三个问题,为什么以2014年作为基数。答案很简单,2015年的决算数还没出来,目前只能采用2014年的数据。当然客观上也起到了拉低基数的效果。
第四个问题,“营改增”主要措施对地方政府的影响。营业税收入的主力行业是房地产和建筑安装,原规定是全额在项目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这两个行业在项目地只是预缴增值税,需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并且原则上是使用机构所在地的发票。这样一来,机构所在地的政府会分掉项目地政府的部分收入自顶向下的姿态估计,简言之,会出现大城市剥削小城市的情况。并且由于项目地税务机关存在不能管理当地项目发票使用的情形,相应的执法难度和成本将会暴涨,各地税务机关特别是地税,在《征管法》修订前将进入一个执法困难期。由此带来的偷逃或者转移税款现象将大量出现。
三是牢牢控制税收事权,将财政收入的主动权把握在自己手里,今后无论如何,中央都占据了更为主动的位置;
四是在地方政府之间“埋下钉子”,进一步分散瓦解地方政府联合与中央博弈的能力。
回到本文标题上来,结论就很简单,在新一轮中央与地方博弈的战场上,中央以退为进,不动声色地再次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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